无效的建筑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那么造成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又是什么的呢?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包商资质不够。
一些建设企业的负责人因个人素质问题对本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资质或本企业是否具有相应承揽的工程所要求的资质条件之事不予重视或充耳不闻,造成没有资质承揽工程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去承揽工程。另外,很多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不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造成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建筑施工单位中标或承包工程。还有些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企业工商和资质年检,或者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超期后还在承揽工程,导致施工单位主体资质不合格,而最终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二)、挂靠行为履禁不止。
挂靠是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因挂靠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引发纠纷的,也占到无效合同纠纷的很大比例。一些城镇无证经营工程队、个体建筑户因自己没有资格签订合同,在交给被挂靠方一定好处的情况下,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又以内部承包形式与被挂靠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经营方式下,被挂靠方往往下浮造价或只收管理费,对工程技术管理不负责任;而挂靠方捞了一把之后也一走了之。
(三)、转包泛滥。
转包是我国建设分包领域内存在的最大问题,因转包引发的无效合同纠纷,占整个无效施工合同纠纷的60%左右。究其根源,产生转包的主要原因是买方市场与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导致的“寻租”行为。目前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过度的竞争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由于我国建筑业实行的是资质等级制度,每种资质都规定了其可以从事的建筑规模范围,加之建筑业买方市场的格局,使工程招标对承包人的资质有过分严格的要求,很多只需二级资质企业就可以施工的工程在招标时也要求一级资质。另外,由于僧多粥少,很多高等级资质企业也开始参与一些小工程的竞标,这使得很多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丧失中标的机会,而那些资质等级不够的企业就可以通过给予高资质企业一定的好处从其手中转包工程。
(四)、“阴阳合同”横行。
一方面作为承包商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不管发包人提出什么样的要求,也不管自己能否达到,一律全盘接受,先把工程拿到手再说;另一方面,发包人将合同作为规避法律的工具,导致施工合同只是应付行政部门的一纸空文。而后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双方又拟定一个合同,由此出现了两个合同。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以备案的为准,但承包人考虑到自身的投入支出,会千方百计主张该合同无效,发生纠纷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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