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分公司应当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公司名称,二是分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三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四是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2、公司股东会作出设立分公司的决议后,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一般而言,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分公司有哪些办理流程
1、分公司的名称核定(一般为总公司名称地域分公司);
2.、持上述相关材料向工商局提出申请;
3、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登记并出具《登记通知书》;
5、登记机关发颁发《营业执照》;
6、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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