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公司设立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设立担保公司的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股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合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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