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落户去向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应当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
(一)合法固定住所(本人、配偶、子女在城镇的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地;
(二)配偶户口所在地;
(三)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
(四)接收单位集体户;
(五)安置地所在区县人才集体户。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配偶、子女入户手续
(一)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入户:
1.加盖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书》;
2.接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报表》;自主择业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3.加盖接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4.市外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应提供原入伍户口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及子女入户,凭下列手续到入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1.写明随迁人员关系、姓名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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