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准备的材料
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婚育情况证明的简化办理:
夫妻双方户籍为本省的,且在本省办理过初次生育登记手续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一方户籍为外省的,《婚育情况证明应当由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但因本人长期工作、居住在户籍地以外,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困难的,可由本人做出个人声明,由本省受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向其户籍地通报核查,并于收到核查反馈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父母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对于申请人父母婚育情况有变动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二、生育手续办理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乡级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审批: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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