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证明材料办理程序
父母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并其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核确认(出具证明以及审核人员签字)。
父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证明(出具证明人员签字)。
第二,证明材料的内容
(1)独生子女方父、母无再婚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写明以下内容:该父母姓名、结婚时间、所生育子女个数,所生育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情况。
(2)独生子女方父、母有再婚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写明以下内容:
①该父、母姓名、身份证号;
②该父、母每次婚姻时间、配偶姓名、婚后家庭孩子个数(包括共同生育、分别生育和收养),及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亲生父母姓名。
7、原合法生育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卫生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其死亡的有效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供的其生育、收养子女的情况证明。
8、夫妻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1张,女方单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9、以上所需证明材料,当事人非南宁市户籍的需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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