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过的案件能不能再次起诉?
不可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诉讼调解流程有哪些?
1、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开始调解;
2、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
三、民事诉讼的调解原则有哪些?
1、调解保密原则。
诉讼调解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使不构成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有些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为了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既保障诉讼调解的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又确保调解有关的事项包括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不对外公开,甚至当事人还可以在调解协议中订立保密条款以保证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被公开。
2、调解自愿原则。
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诉讼调解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正是来源于当事人调解的意思自由。诉讼调解程序的设置,目的就是为当事人相互妥协与让步,实现自我权利以友好解决纠纷提供机会和条件。因此,在整个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调解的启动、调解的方式、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调解书的签收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
3、调解合法原则。
调解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调解活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须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自由真实地缔结调解协议的公正性。实体合法是指调解协议必须合法,也就是调解协议内容的公正性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既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当事人自己的真实利益需求,又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调解灵活原则。
是指诉讼调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可以灵活安排,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的地点、调解的方式、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等,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诉讼调解的方式是采取背对背式还是面对面式,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或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另外,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为调解协议的履行可以设定担保,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调解灵活原则的具体表现。
正常情况下调解过的案件能不能再次起诉,此外,调解本身就是双方自愿的,所以在签收了调解书以后也不可以上诉。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对方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不需要重新起诉。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不接受调解方案的就应该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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