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案件能不能撤诉
再审程序是经院长发现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不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引起的,因此,作为原诉讼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的原告如欲终止这个程序而申请撤诉,已不可能,该程序不能随意中止,实际情况往往是,原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已在实体上作了处理,或已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故不能随便终结这一既成事实,只有通过再审,由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时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这是一方面,即法院再审时,原审原告不能申请撤诉,但是,在再审过程中,是否就不允许原审原告申请撤诉,还是值得研究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原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原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对规范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照此,原告在一、二审中都可以申请撤诉。对一审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因此时法院还没有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只要裁定准许撤诉就行,案件也就终结;而在二审时,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原告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不需制作送达调解书,但有一审判决书存在,二审准许撤诉的手续如何办,司法解释未明确。
二、先予执行后申请人可否撤诉
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经当事人申请,可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实施一定行为即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后,申请人预先实现了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被执行人预先履行了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义务,从表面上看案件的实体争议已经解决,诉讼可以终结,申请人可以撤诉。其实不然,先予执行只是一种假执行,至于这种执行是否正确合适,争议是否得以解决有待于继续审理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先予执行后即允许申请人撤诉,无形中剥夺了被申请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放弃了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一旦先予执行不当,势必酿成新的争议,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先予执行后不应准许申请人撤诉,而应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原告胜诉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应记明先予执行的款项、特定物在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总额中予以扣除,返还担保物。双方结算清楚。如案件审结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同撤销先予执行裁定,返还已执行的款物,并赔偿被申请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再审启动的理由
1、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
2、原审据以裁判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或者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
3、当事人书面申请了原审法院收集对案件裁判有重要影响的证据,而法院未收集的;
4、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原审存在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
包括,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违反回避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指定法定代理人,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原审司法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6、当事人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及其代理人的事由,或者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审判的;
7、原审裁判有遗漏诉求,或者对没有提出的诉求作出裁判的;
8、原审裁判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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