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3)在投标截止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对接收时间进行记录;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
招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是怎样的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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