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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编制不能遗漏哪些要点

2020-05-27 12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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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是否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2.是否满足针对性特定资格条件3.是否接受提出的合同条款4.质量保证期是否满足要求5.投标保证金是否准备妥当6.明确是否联合投标7.投标报价是否合乎规范8.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9.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10.按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11.对某些产品的特定要求12.其他有关无效标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该说,《政府采购法》对投标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已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经常遇到投标人因不符合这些基本条件而被无效判处。如投标供应商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投标内容不在公司经营范围之内有某些供应商明知本公司在三年内曾有重大违法记录仍参与投标,等等。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一般而言,除非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投标,否则可以视为招标采购单位接受联合投标。但投标供应商在组成联合体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联合体各方是否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人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二,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联合投标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并且投标各方均已在投标文件中盖章。有些投标文件中会出现两个公司的介绍和其他内容,但没有联合投标协议,又未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还是仅采用另一公司的技术或产品,这样的投标文件只能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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