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否是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
时间:2023-07-04 18:36:05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吗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时候,在理论上以及地方的实践案例中可以做原告。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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