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申请不出庭应诉吗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申请不出庭应诉,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依据《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果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关人员应诉或者申请延期审理,但不得申请不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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