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评估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8:55:16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能力鉴定,又称劳动鉴定,是指医疗领域有关部门在生产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使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大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时所作的鉴定和评价。通常,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疾病引起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也称工伤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技术组对受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意见,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残疾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对护理的依赖程度进行判断和评价。劳动鉴定与伤残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讲,劳动鉴定是残疾评定的基础。从程序的角度看,首先要确定残疾人,然后再对其进行评估。丛凡Χ也就是说,劳动鉴定较大,即除工伤(包括职业病)鉴定外,还包括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造成的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它的主要功能是从医学角度识别劳动者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工伤鉴定相对更专业、更严格,其功能是鉴定工伤和职业病劳动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两者的工作程序和区别依据也不同。但对明显的工伤(包括职业病)病例,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势相对稳定的,可以在劳动鉴定的同时进行工伤伤残鉴定,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定期复查伤残情况。

劳动鉴定程序: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表λ考核结束后,向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鉴定表,提交原始资料,进行调查,组织医学鉴定,并对文件进行评分发放λ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员工可直接申请。提供医院既往疾病、伤害、残疾的原始病历,工伤、残疾应当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属于职业病的,应当取得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医院)提供的诊断资料;有精神疾病的,应当取得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在其他情况下,应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交一份令人信服的证明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仔细审查和批准申请和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考核应当统一安排,考核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应当事先通知企业和有关人员。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资质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残疾人进行医学诊断。

专家组应当对残疾职工和患病职工的状况提出定性和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发给等级证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被鉴定的企业和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审;对复审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重新评估包括定期审查和争议解决。第一,第十三条有“定期复查残疾状况”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医疗期结束时的残疾结果。如果残疾有并发症,需要进一步治疗,有些残疾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重。因此,有必要定期进行评审,做出换届结论,这对员工和企业都是有益的。目前,各地对定期复查的时限暂定。二是员工对考核结论不满意。根据第57条,员工可以申请复审。复审后有疑问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协会申请复审,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是ζ这意味着省级结论将永远不变,可以在定期审议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复检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工伤申报和录用名单、受伤职工及其家属作出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表λ或者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另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得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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