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经济适用房房号引起的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6年6月24日,原告武先生与被告游先生、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游先生将回迁购买回龙观社区的订房号转让给武先生。合同签订后,原告武先生向被告游先生支付了2万元购房号费,向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中介费。后被告游先生拒绝履行合同,并将原告支付的2万元购房号费交给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原告拒绝接收该笔款项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而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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