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1、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及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3)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4)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2、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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