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过程中,丢失、损毁等情况时有发生,在遭遇类似情况后,托运人和承运人往往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同样是托运人要求赔偿损失,马先生就得到了货物损失、差旅费和仓储费等赔偿,而宋某却被驳回诉讼请求,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货物翻车谁买单?
去年8月,山东省某县的大蒜代收点为马先生和姚先生代收并加工一批大蒜,该代收点业主将该批大蒜委托给车主朱某雇用的司机董某运输到山东》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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