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般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于调解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新野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03069.22元。
2007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货物代理协议,相关内容为甲方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甲方责任:一、该批货物货权属于乙方,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港口提货、报关、运输等事宜,若在受委托操作过程中出现货物丢失、被转运或抵押等,甲方必须承担全部损失责任2007年6月13日被告在办理棉花报关手续后,将其中一批棉花(140件,价值403069.22元)交由崔铁保运输,但在运输过程中,该批棉花下落不明,6月23日,被告向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报案,该案至今未破,原告几次向被告索赔,被告推诿该刑事案件未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不予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货物损失403069.22元,并支付差旅费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及向保险公司的主张均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行使,法院审判人员多次与被告辩法析理,原告同意不要差旅费,被告同意5日内支付货款403069.22元及息。
5月4日被告将全部款项送到新野县人民法院,此案和谐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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