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的货物半途因为车辆事故造成损失,托运人以未尽到安全责任为由拒绝支付运费。在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下,这起公路货物运输纠纷终于圆满解决,货主当场按约定付清运费。
被告王爱如系水果销售商,2009年8月,其在海南省购进水果数吨,由原告李七根负责水果的运输。途中,因李七根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批水果运回新干时已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七根已按损失水果在新干的销售价对王爱如进行了赔偿,但王爱如仍以发生事故水果损坏为由,拒绝支付运费。无奈之下,李七根只得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王爱如与李七根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清楚,对运费的约定明确,合法有效。承运人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托运人的货物受损,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对抗承运人对运费的请求权。在本案中,李七根将货物运送到了约定目的地,并按货物在目的地的销售价格对王爱如进行了赔偿,王爱如的损失已经得到完全的弥补,其应当足额支付与李七根约定的运费。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货主王爱如当场足额支付了运费,本案顺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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