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货物破损的责任归属
时间:2023-07-11 14:55:58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商业公司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害

(一)货物损害的分类

1、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按照货物发生的损害结果可将其分为货物短少,货物毁损和货物灭失三类。货物短少,是指原货物数量或重量上发生了减少。[2]货物毁损,是指原货物仍然存在,但已经遭受损坏,或者价值上发生了减少。而货物灭失,是指原货物已经不复存在了。至于对承运人因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仅仅只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笔者认为不应作为一种货物损害的结果。

2、按照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关系,可将货物损害分为积极的损害和消极的损害(又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积极的损害(直接损失),是指受损方现有财产的毁损和灭失;消极的损害(间接损失),则是指受损方可期待之利益的丧失。积极的损害和消极的损害合称“实际的损害赔偿”。

(二)货物损害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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