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应当在多少时间内
时间:2023-03-19 17:40:07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撤销婚姻应当在多少时间内

1、受胁迫结婚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被冒名登记结婚

因被冒名者当时办结婚证时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向法院请求撤销行政行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1.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2.所需要件: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受理情形:(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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