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要请求撤回婚姻应当什么时间提出
想要请求撤回婚姻的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撤销婚姻的申请条件
撤销婚姻的申请条件主要有: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在于: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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