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
1、当事男女双方非自愿,被加以强迫或干涉。
2、男女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男女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任何一方有配偶。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结婚在哪里登记
结婚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要求结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受到胁迫、欺骗而做出虚假的意识表示,或者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意识表示,这样的婚姻无效;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再婚。重婚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经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离婚的,才可复婚;
4、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二、办结婚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结婚要求是什么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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