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民事法律关系,它并非是属于“公共利益”,实施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将该范围内的群众给予以安置。房屋征收,是属于国家行为,也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国家。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去改变土地、房屋等的所有权。
实施房屋征收是先补偿还是先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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