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如何使用
时间:2023-08-18 08:10:19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规定,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500元(125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7500

贷:银行存款7500

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3750元(125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3750

贷:银行存款3750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不仅仅是包括城区,郊区也在其征税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城镇徒弟的使用权,并依照使用面积、使用区域的不同进行相关的纳税。有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各省级行政区域都可以自己进行相关的征税范围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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