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适用裁定书予以补正。除非该案在庭审时已经作过口头判决,已经记录在庭审笔录里,后来的判决书与庭审笔录中的判决内容不符,本案是不能适用裁定书来变更判决内容的,即使确实存在错误,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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