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相关案件的涉案人员接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判文书后,他们有责任按时遵照执行文件中所载明的义务进行实施,若逾期未按执行要求操作,那么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过程中,涉案人员名下的所有资产将被冻结,如果涉案人员对此持有异议,他们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
待法院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后,会对异议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必须要签字,这是法律规定;
如果不签字,法院会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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