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模糊致企业任意制定违法劳动规章和奖惩办法
劳动法五大问题亟需全面完善
在5月16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组织召开的“劳动法二十年与企业劳动关系治理”论坛上,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北京大学等国内多所知名大学劳动法研究学者一致呼吁,目前已经施行近二十年的劳动法面临多重劳动法律关系难点问题,亟需进行全面梳理完善。
对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很多与会专家认为,劳动法在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我国劳动法共有十三章107条,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劳动法相比,内容不够充实。与会专家认为,劳动法五大问题急需修改完善。
内容存在不少缺漏,不够完备。比如,总则没有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三方协商机制的准则;也没有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以致出现企业任意制定违法的劳动规章和奖惩办法的情况。
未能及时修订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我国没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法对处理劳动争议确立了“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制度,仅一章8条,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如何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及讼期过长问题等,都应在修订劳动法时给予解决。
与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新规定出现矛盾。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修订)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好些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成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规范。”比如在企业拖欠、克扣工资,漠视职工安全卫生等违法行为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立法层次不高。劳动法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法,该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法律,有的国家甚至将劳动法称为“第二宪法”。但在我国,劳动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它也没有像民法典、企业法等许多法律一样,在人大审议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组织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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