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注意事项有哪些
清算报告注意事项:
1、股东会召集程序。重点审查召集股东会时间,召集人,参加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重点审查包括公司解散原因、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签署情况。审查全体股东或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是否与公司章程规定一致,清算组人数和组成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4、公司登记情况。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
5、公司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情况。重点审查公司对外投资的企业数量、企业名称、每户企业投资额、股权收回情况、账务处理情况,公司分支机构的注销情况(如分支机构总数、名称、有无注销、债权债务是否清理、分公司章印处理等)。
6、清算组公告情况。审查刊登公告的报纸、成立清算组的时间、公告的时间、公告申报债权截止时间、清算组联系人等。
7、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重点审查公司总资产数额、负债总额、净资产等情况,以及各股东是否通过协商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或协商比例分配。
8、清算报告的确认。重点审查是否清算完毕,清算结论,分配方案以及清算组确认情况和股东或股东会确认情况。
9、公司警示情况。审查债权人或行政机关要求限制注销或变更的情形,查看有关事项是否处理完毕。
10、股东签名。发现股东签名前后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原因并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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