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9:13:04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一审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由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诉讼。具体流程如下:

1。检方,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备案法院提交申请。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并在缴纳诉讼费用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驳回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对方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安排听证会

提前3天通知双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承办人;案件的公开审理应提前三天宣布。听证会

宣布听证会,检查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交叉询问证据: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作证,宣读未出庭证人的证词,出示书面证据,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双方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通过协议解决争议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的内容或者申请执行;调解不成的,由合议庭裁定(判决)

5。宣告判决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你不同意判决,你需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裁决: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判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包括:首先,参与诉讼的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参与诉讼的权利一般包括收到诉讼通知的权利,听取诉讼的权利,接受程序通知的权利和听取诉讼的权利被称为经典的基本程序权利

(1)诉讼听取权。一般认为,诉讼听证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有申请、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另一方应能收到通知并陈述其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也不允许将当事人未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依据。一般认为,为了禁止对判决书的搜查,法官必须听取判决书中涉及的事项和作为判决书的事实证据。审理诉讼的权利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公约》中。德国、意大利、希腊、土耳其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有关于接收程序通知的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诉讼程序的进展。因此,为了使判决合法,必须向当事人发出有效的程序性通知。德国、西班牙和美国一直主张,收到程序性通知的有效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往往出现当事人不了解被告人,判决被作出甚至执行的情况。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收到诉讼通知的权利,并应当完善保护这一权利的程序制度(如送达诉讼文书)

II。程序选择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选择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事项。另一方面,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处分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体现为:(1)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和上诉权;是否撤回诉讼、证据保全、再审、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参与分配、公示催告、宣告财产无主等;是否提供证据、辩论等。这部分权利是我国程序性事项处置权的处置原则。

(2)选择具体程序适用的权利。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果诉讼标的的金额高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金额,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选择特别程序和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依法选择监督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申请。(3)选择审判方式的权利,即选择书面审判或口头审判。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获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不进行口头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实际上是书面审判)

(4)选择法庭审判形式的权利,即公开审判或非公开审判。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在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公开审理。一些学者认为,根据程序主体权利和程序选择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不特别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同意选择庭审方式。同时,根据案件特点,如审理小事件,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公开审理(5)双方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协议撤诉,协议不上诉,协议变更执行方式,诉讼当事人对这些程序性事项的约定和选择就是诉讼合同。诉讼合同是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事项达成的协议,在诉讼法上具有直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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