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3-03-17 17:21:40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怎么算

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从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

“知悉商业秘密之日”是指员工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并被要求承担保密的义务。

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是指商业秘密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丧失秘密性,这种公开可以是权利人的主动公开也可以是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公开(比如:将通过反向工程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公之于众)或者他人通过非法途径公开(比如:通过违法披露使商业秘密公之于众)。

二、商业秘密保密期限的相关规定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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