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时间:2023-03-25 14:22:51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短期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

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基本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1]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适用群体

人身意外无处不在,人人都需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投保了综合意外险之后,如经常驾车出行的人,一定要为自己投保充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经常出差的人士,还应该投保一份交通工具综合意外险,能够额外增加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及出租车的保障。

经常外出旅游人要特别关注旅游险

旅游险。

此外,家庭可以选择意外险还有针对老年人的《老年人出行平安保险》、针对家庭财产《安居综合保险》、针对民用燃气危险的《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意外险真的是不能省却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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