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国企,出资人,意见,产权,转让
国企改制十大信号
国资委成立以来,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颁布的法规、文件总共有两份:一个是今年5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另一个就是最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细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我们可以看出,除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外,这份国企改制新文件至少透出十大信号。
信号之一
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制的方向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是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给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的方向和任务。这份《意见》虽然没有“混合所有制”的说法,但字里行间里都在顺应这种改革的方向。在《意见》中,所论及的国企改制的诸多方式中,核心的有两种:一是转让企业国有股权,也称之为存量转让,二是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重,又叫增量投资。这两种方式有一个共同的取向,那就是大量地吸引非国有资本介入到国企中来,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很显然,这样做发展起来的必然是混合所有制经济。
信号之二
出资人是国企改制的主导力量
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积极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是国企改制的主要任务之一,而这些恰恰都是出资人的职能。与国资委以往出台的文件不同,这份《意见》中几乎没有出现“出资人”的字样。即便如此,《意见》通篇仍旧传递出“在国企改制中,出资人是主导力量”这样的信息。比如,《意见》明确规定,国企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的产权持有单位自己制定,或委托中介机构、改制企业制定;改制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选择由“直接持有该企业产权的单位决定……”这里提及的“产权持有单位”,实际上就是出资人。
《意见》同时规定,对于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国有产权的折股底价、转让国有产权价款的管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等环节,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说了算。能够拥有如此权力的单位只有两类:一是各级国资机构,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实际上,这两类单位担当的都是出资人的色角,他们履行的也都是出资人的职能。
信号之三
市场化运作是国企改制的主要手段
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关键就在于我们必须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计划经济时代留给国企的问题。因而,在国企改制中,坚持出资人运作和坚持市场化运作都至关重要。这也是《意见》的应有之义。
在改制方案制定、审计和评估等环节,《意见》都提到了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上,《意见》提出要在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的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供求、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因素,这显然都是一种市场化的视野。
至于《意见》对国企改制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环节的规定,无不贯彻着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特别是在交易管理环节,《意见》不仅明确提出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而且规定“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这种思路体现出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信号之四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