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附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通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笔录。
4。听证的组织应当符合国土资源听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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