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全措施得到妥善安置之后,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已经予以顺利履行,那么自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解除先前设定的保全措施。
而这一系列行动的初衷和要旨,无疑正是为了有效地实施判决或者调解协议。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实际上也被称为诉前保全。
这主要是因为在具备紧急情况下,相关利益方如果不能及时通过申明财产保全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法定权益,可能会导致他们的合法利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选择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有关法院提交申请,以便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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