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中断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时间:2023-05-02 21:53:38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申请工伤鉴定的法律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法律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而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关于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护受伤职工权益的宗旨,从各个方面保障职工权益的实现。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宗旨的体现。工伤认定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鉴定,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工伤鉴定申请期限应当暂停或者中断,申请期限可以延长:

工伤鉴定申请期限不是排除期,应当暂停或者中断。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国发〔2005〕39号文《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应当扣除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了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及时行使职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人员的利益。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是否有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的理由是否合理,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期限,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工作中,当工伤人员逾期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总社会保障部门不作任何调查,即:,以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因此,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伤发生后,受伤人员应尽快申请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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