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以上”包括本数。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他们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当存在影响公司前途、股东重大权益和公司重大利益的问题,需要股东大会决定时,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对公司的监督负责。对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董事、经理等违反法律、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需要召开股东会作出相应决定的,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监督,应赋予其提议权
上述提议临时会议的人员要求和比例限制,表明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召开。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者有重大问题时,才能由法人提出。一般性和经常性问题可以在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上解决,公司有下列法律原因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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