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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议哪些人可以提议召开

2024-06-12 2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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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股东。股东乃公司的投资方,倘若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任何股东,均具有提议举行临时会议之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此,法律明确将“以上”二字涵盖于本数之内。 2.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1/3以上的董事享有提议举行临时会议之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核心成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他们深度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及其他重要事务,对公司的生产运营状况有着深入了解。 当面临可能影响公司未来发展、股东重大权益以及公司重大利益等关键议题时,应赋予董事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3.监事机构。无论是设有监事会的公司还是未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其监事都拥有提议举行临时会议的权利。监事会或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肩负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若监事发现相关情况需通过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相应决策,则应赋予其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n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n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n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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