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为腐蚀性危险品却谎报货名欲蒙混过关,谁知运输时泄漏导致飞机报废,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简称马航)和5家境外保险公司联合向大连化建及货物代理人等6家单位索赔8000多万美元巨额赔偿。记者今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我国最大的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历经五年审理,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马航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大连化建赔偿原告中的四家保险公司6506万美元。
2000年3月,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委托马航承运两个集装箱货物到印度,大连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为出口货运代理人。当天夜里11点30分,飞机抵达马来西亚吉隆坡机场中转,机场工作人员意外发现货舱已经被强刺激性的白色烟雾所笼罩,戴上呼吸装置都难以靠近货舱,装卸机械也被腐蚀,飞机随即被隔离。后经努力直到第二天早晨8点半机场消防救援队才将盛有80桶货物的集装箱卸下,机场发现箱中的40个铁桶没有经过固定直接分两层码放,只占了集装箱的三分之一的体积。经过颠簸运输,上层铁桶塌陷下来跟下层发生严重碰撞,造成两个铁桶泄漏,导致飞机严重受损。经调查,货物不是大连化建申报的8-羟基喹啉,而是一种叫做草酰氯的强酸性腐蚀化学药品,属于危险货物。
2001年2月,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对飞机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修理成本将可能超过8900万美元,大大超过飞机全额保险金9500万美元的75%,而且即使勉强修理好,也得不到飞行安全保障,据此推定飞机全损,已无修理价值。随后,五家保险公司对马航进行了全额9500万美金的赔偿。
负责此案的审判长刘某芳表示,这起涉外案件的审理共用了5年时间,其中上诉管辖1年,交换证据3年,由于原被告、证人众多且多在国外,仅质证就用了3天时间,案件法律关系涉及运输、买卖、委托、保险等多个方面,适用的法律、国际条约繁多,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复杂。如何认定危险品在境外的损害后果是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
此案的判决书表明,马航没有实质性核查义务,不可能事先知晓所运送货物为航空危险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大连化建作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有义务告知马航货物的真实属性,然而其违反规定,以非危险品之名托运危险品,对事故及相关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即使大连化建对所运货物确不知情,也属于其过失行为,且其行为与事故及相关损害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已构成对各原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大连化建的代理律师徐薇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今天的判决中对大连化建的法律身份的认定不符合她的认识,将大连化建认定为托运人与她的理解不同,与她对证据的认识存在出入。大连化建与马航的代理律师均表示回去与委托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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