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机关: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支持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股份合作经济是以工会和职工资本会为主体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企业职工为主要出资人,以合作制为基础,具有股份制特点,劳资合作相结合,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体职工为股东,资劳结合;(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3)职工与股东共同努力,民主管理(4)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职工股东不少于5名;(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具有企业名称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本条例第五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核实后,转为股份。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为基础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法律、法规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经营范围和方式;(三)注册资本;(四)设立方式、股本来源和股权设置;(五)财务状况,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六)建立、程序,组织的职权和议事规则(七)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九)收入分配办法(十)合并的条件和程序,企业的分立和终止(十一)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十三)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申请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发给被登记企业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依照本条例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资产所有人或者其代表同意,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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