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号:《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修正案)》,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完善运行机制,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是工会和劳资联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应当坚持以股份合作制为指导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二)自愿参与、平等参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要加强领导,支持乡镇企业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二章设立企业第九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投资,或者由上述组织和个人与本乡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和个人共同投资,将原乡镇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十条发起人申请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发起人签署的协议、设立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验资报告,资信证明、公司章程等文件,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发起人签订的协议应当载明共同出资总额、各自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发起人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需要向社会法人或者个人募集股份的,不能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0%
,发起人对设立企业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加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股份合作企业章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经营范围和方式;(三)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股份总数及转让方式(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五)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七)董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或者监事会
(8)企业利润分配办法
(9)公司章程修改办法
(十)企业终止和清算办法
第三章股份和股东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从货币、厂房、厂房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取得股份,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技术。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入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确认。
第十四条权益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简便的原则。从资产投资情况看,一般有农村集体股、职工股和社会股(1)农村集体股是农民在农村共同拥有的股份。其来源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投资;土地使用权剥离;国家或地方财政支持的自由基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对企业的减免税;社会无偿支持的资产;它是企业多年积累的附加值的一部分。农村集体股是指农村、乡镇、村和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2)职工股是指职工依法拥有的股份;(3)社会股是指企业法人和企业以外的个人依法拥有的股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等外国投资者和投资者依法拥有的,原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第15条;历年累计增加值和增产额的50%至70%分配给职工,其余部分分配给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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