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试行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规定
时间:2023-05-02 20:33:50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行部门:发行编号: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发展,逐步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享受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政策。第四条企业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1集体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也就是说,在企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向企业职工发行股票。职工持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职工以现金购买企业股票;(2)企业历年累计资本和劳动分红余额,可以根据职工的工龄和贡献等分配到职工个人名下因素。作为个人积累股,企业只分红不计息,股权属于个人。2个人共同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就是说,三个以上的劳动农民,按照约定,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动力为股份,自愿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有社会积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经批准组建集体股份制企业。三。企业集团股份制。也就是说,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企业吸收社会法人的股份,发展封闭型企业集团。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投资共享、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制定股份合作制公司章程,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企业应当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抄送税务局和开户银行备案。企业提出申请,应当附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料和股份合作制公司章程。第七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由股东代表组成资产检查组。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评估,确保帐物相符。第八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分为集体股、社会法人股和个人股。除退休职工外,个人股份不得中途退股,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第九条职工个人持股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需要增持股份的,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第十条股东退休后保留股权,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决定。股东死亡后,其股本将一次性清偿并返还给继承人。第十一条企业年度利润必须按照乡镇集体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税费、资金和其他资金后,方可留存和分配。第十二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税后留存的利息,应当先提取福利、奖励资金,再按股份比例分配股利。比例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决定。集体股红利发放到乡(镇)或村,不得超过40%。剩余部分作为集体股增量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股份红利,计入本单位税后利润;个人股的红利属于个人股东。第十三条个人共同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税后利润分配的6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其余40%用于股本分红(股本分红不得超过股本的20%)、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比例由股东大会确定。第十四条个人股在税前可以提取不超过股本15%的股利。股息应当并入个股,与股息一并分配。第十五条个人股股利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资产利润率。企业当年资产利润率高于20%的,作为消费基金分配给股东的部分,不得高于股本的20%,超出部分作为个股增值,参加下一年度分红。第十六条个人股股利、红利不计入红利总额,不征收红利税。第十七条个人股股利、红利之和超过股本20%的,只对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转为股本增值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调整税,股票退市、转让时补缴个人所得税调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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