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编号: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在我市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转变企业管理机制,增强集体企业活力,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集体经济办公室领导的大连市辖区内的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税务局、工商局、市人民银行组成城市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股份合作制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指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城市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原企业将全部净资产转为股份,吸收内部职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八名以上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按照约定,用资金、物资共同劳动。第五条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批准,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申请书、股份合作制章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报市、县(市)、区股份合作制指导小组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城市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必须在企业主管部门和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核定、评估和产权界定。企业经清查资产盘盈、盘亏和资产评估后的增减变动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办理会计核算。
第七条设立新的股份合作企业,发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股份合作制指导小组审批,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第八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城镇的股权分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为国有股;企业自有资产为集体股;员工个人投资是指员工的个人股份。其他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双方约定办理
第九条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发行内部股权证,企业所在地为市四区,旅顺口区、长海县报市人民银行批准;设在其他县(市)、区的企业,应当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
第十条城市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企业职工原则上应当认购一定数量的个人股份,数额由企业自定。职工个人股不得中途退股,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第十一条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则上实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制度。个人股少于集体股的,可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二条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的自主权,人事管理、内部机构设置、产品和服务定价、投资决策,第十三条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和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按个人股份总数设立员工。从成本中提取相当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红利,年终分红
第十五条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年终税后收入按份分配。国有股取得的股利,作为国有股的增值,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留在企业;集体股取得的股利为企业留存利润,分别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由企业确定;职工个人作为股东取得的奖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分配股利前,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