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什么内容
时间:2023-08-10 11:00:28 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四条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

(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四)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城镇股份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

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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