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均分,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理选任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愿参股、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章程依照本条例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经营范围内受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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