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省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已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资发[2003]9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有企业改制应当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经营、国有产权转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国有企业改革,包括转让国有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增资扩股增加非国有股比例等,在国有产权向法人转让时,必须制定改革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受补偿的境内外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国家因国有企业改制失去控制地位的,按照此程序办理
首先设立工作机构。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当设立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控股单位,或者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指定有关部门为改制领导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控股单位)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参加企业改制工作组,负责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重组方案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重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管理者的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除外)
第二,改革项目。国有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出资人申请改制项目。企业改制项目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合作方的基本要求、股本结构的假设等,资产重组、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计划、土地处置、企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内容。国资委在审查重组企业的申请后批准了该项目。项目立项后,信息发布、资产与验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应同时进行
第三,信息发布。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在西部产权交易网上公布重组信息,并公告重组申请的相关信息和合作方的要求。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四,资产和验资。重组项目批准后,企业国有产权控股单位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和验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改制企业进行资产和验资国务院的法律、法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验资结果报国资委批准,企业按照批准的财务审计进行会计处理。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产权控股单位应当决定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业务。任何人不得指使、教唆、强迫改制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者非法办理会计事项。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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