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足以赔付所有被侵权人,所有被侵权人都可得赔付,在时效内起诉均可,但在不足以赔付所有被侵权人的情形下,主要有四种做法:
1、依职权通知未起诉被侵权人参加诉讼;
2、中止已受理案件等所有被侵权人案件起诉后再恢复;
3、通知未起诉被侵权人有起诉的权利并给定期限,并向其释明逾期不起诉的后果;
4、按被侵权人数均分保险份额,并为未起诉被侵权人预留保险份额。
第1种做法有违不告不理的原则故不可取,第2种做法中被侵权人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并不确定,如果不起诉或者故意拖延不符合诉讼效率,也不可取,第4种做法看似公平,但各方受损程度不同而赔付金额相同,不合理,也存在被侵权人受偿不足而保险公司限额尚未完全赔付的可能。第3种做法既符合司法能动性的要求,主动告知了未起诉被侵权人有起诉要求保险份额的权利,又给予了被侵权人处理自身权利的选择,即可以现在起诉要求获得更为可靠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可以以后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做法可取。
对交通事故中未起诉被侵权人应推行告知制度:首先,在受理先起诉案件后,发现还有未起诉被侵权人时,从已起诉案件当事人、交警部门、当地基层组织获取未起诉被侵权人联系方式,依然不能取得联系的采取公告形式,通知被侵权人有到法院起诉的权利;然后,依据未起诉被侵权人伤情或其他情况,给予足以准备起诉的期限,并告知未起诉被侵权人如不在给定期限内起诉,则视为放弃从保险公司获取赔款的权利,但其有从侵权人处获取赔款的权利,并做好相关送达或者告知笔录手续;最后,按照给定期限后的起诉情况审理案件,已经起诉的,按损失金额比例受偿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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