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车辆确定达到法定报废标准的,应当被强制报废,如果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强制报废的情形:
一是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是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是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一、车强制报废后,车牌是否保留
车强制报废后,想保留车牌需要当事人申请,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全文6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