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违建拆除和损坏物品,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并限期改正或拆除。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规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违建拆除和损坏的物品,并不一定需要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1.如果拆除前已经通知了相关方,要求在限期内搬出财产,但是对方拒绝了这个要求,那么后果将由自己承担。
2.如果拆除前没有通知执行人员,导致有关财产受到了损坏,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仍可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乡镇规划区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如何规定违建拆除赔偿?
城乡规划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城乡环境和公共利益,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违建的拆除和赔偿问题,有以下规定: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采取措施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也有权要求拆除。
3. 当事人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的要求,并且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需要立即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补贴。
城乡规划法对于违建的拆除和赔偿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以保障城乡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当事人也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法对违建拆除和赔偿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城乡规划的实施。同时,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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