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证人的证言无疑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之一。
具体来说,若雇主未能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了确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材料和凭证进行佐证:
(1)由雇主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2)雇主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3)员工所填写的雇主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记录;
(4)员工的考勤记录;
(5)其他员工的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1)、(3)、(4)项的相关凭证,均需要由雇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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