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证词可证实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那么以下凭证均有可能用来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者所填写的报工登记记录;薪酬支付的凭据或记录、以及社保款项的交纳记录;出勤情况的客观记录;用人单位赠送给劳动者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提供的与之相关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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